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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扫黄行动一直有,为何卖淫却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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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部分涉黄服务是以会所为依托,而隐蔽性较强的是以理发店里的“洗头服务员”,茶庄里的“茶艺师”为掩护进行卖淫的违法行为。

      在卖淫行为中,卖淫女和嫖客通常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而组织者,介绍者,容留者,协助者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其中对组织卖淫者来讲,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篇文章将重点从辩护的角度探究介绍容留卖淫罪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区某街某巷某号附近,招揽嫖客张某到该处一楼出租屋,以人民币130元的价钱与卖淫女谭某某进行性交易。随后,被告人王某及张某、谭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

      同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彭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某区某大街某巷某号附近,招揽嫖客蔡某某到该楼某某房出租屋,以人民币130元的价钱与卖淫女黄某进行性交易。随后,被告人王某及蔡某某、黄某被民警抓获。

      法律分析

      首先,对王某的行政处罚进行分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扫黄行动一直有,为何卖淫却屡禁不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在适用上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即如果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比较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程度进行拘留和罚款。

      如果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已经到达了刑事立案的条件,则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来对介绍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对王某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方面进行分析。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王某在行政处罚后不久又从事介绍卖淫构成犯罪,可能是依据该规定的第二、四、五款规定。具体根据哪一款构成这个罪名,则要律师通过会见他本人或阅卷以后才清楚。

      但从案情上看可以基本判断,在王某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后,又介绍嫖客蔡某进行卖淫活动被抓,在数量上少于法条第二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卖淫”,案件中也没有说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因此最有可能的就是依据该法条第四款“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从而构成介绍卖淫罪的”。

      最后,对王某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的高点虽然是五年,但是也包括了拘役和管制,也就是说在量刑上,可以根据情节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比有期徒刑还要低的刑罚。

      我们就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八项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其中第一小点规定了“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另外在第三款第一小点规定了“曾因组织、强迫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王某刚好符合这两小点,其中在量刑方面,除了以上几点以外,还有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等,王某也符合这两点。因此,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以及综合考虑,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面的案例是以《解释》第四条规定入手,来分析介绍卖淫罪的定罪量刑。笔者通过搜集了该罪名50份判决书,从里面挑选出了20份比较经典的判决,其中符合《解释》第二款,第五款而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有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符合《解释》第五款“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张某燕于2018年4月起,在本市某区某村某大街某巷某巷3号302房内,容留、介绍卖淫女王某某、A蓝天(微信名)卖淫,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19020元。最终法院判处张某燕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符合《解释》第二款“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巷附近招揽嫖客,带至其承租的某出租屋,与卖淫女韦某某、罗某某进行性交易,并按每人次人民币50元收取费用。当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及两名卖淫女、两名嫖娼人员。最终法院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后记

      介绍、容留卖淫罪在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在犯罪链条中经常会和组织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联系起来,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在量刑上要比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量刑重。因此在罪名认定上就要从证据和构成条件入手,来正确的区分和认定两者的区别是辩护的首要重点,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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