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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被拘有哪些影响?为何要打击卖淫嫖娼?10个问题全解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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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嫖娼被拘会造成哪些影响?为什么要打击卖淫嫖娼?10个方面全面了解卖淫嫖娼行为。

      1、关于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何?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嫖娼行为会涉嫌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专门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节,对卖淫相关行为有严厉处罚,主要打击的是卖淫一方的行为。在我国,嫖娼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有下列情形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一)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如果在卖淫嫖娼过程中行为人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果嫖娼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违背幼女意愿,且行为人不明知对方真实年龄。

      (四)如果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3、拒付嫖资构成诈骗犯罪吗?

      这个问题还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但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卖淫嫖娼缔结的“合同行为”自然无效。因此,在我国嫖资不受民法保护,司法实务中也尚未以财产犯罪追究拒付嫖资者的责任。

    嫖娼被拘有哪些影响?为何要打击卖淫嫖娼?10个问题全解卖淫嫖娼

      4、如何认定嫖娼行为?

      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

      对于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通常是通过办案人员分别讯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

      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5、警察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程序怎么走?

      首先,公安机关发现卖淫、嫖娼的,可以通过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其次,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再者,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最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决定处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且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嫖娼被拘会留下哪些影响?

      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不属于刑事犯罪前科,不会留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如若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对日后就业可能存在负面影响。

      法律处罚之外,演艺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卖淫嫖娼,还将面临严厉的行业抵制及公众道德谴责。

      根据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对违反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相关评比资格,还可以实施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甚至“跨行业联合惩戒”,俗称“封杀”。

      7、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是否认定为卖淫行为?

      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8、同性之间是否构成卖淫行为?

      公安部2001年的批复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

      “这一批复不是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没有约束力。”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应该在治安处罚层面上,而司法层面上的定罪量刑应该更为严格,理应更加慎重,“假若将来与机器人发生性关系,难道也要被纳入犯罪行为么?”近年来,在多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经营者因提供所谓的“打飞机”服务被判刑的案例。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均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9、卖淫嫖娼被拘留需要通知家属吗?可以自己选择通知谁吗?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拘留之后通知家属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而设的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程序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就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应当有权决定是否由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通知哪个家属。

      10、为什么要打击卖淫嫖娼?这不是一个可以态度暧昧的模糊问题。

      卖淫嫖娼之害,重在滋生了破坏社会健康运行的毒瘤。类似保利俱乐部、蓝黛俱乐部、丽海名媛俱乐部这样的场所,早已超出了简单的卖淫嫖娼范畴,而是成为了容纳奢靡铺张等社会不良风气、容纳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交易、容纳官商勾结等权力腐败寻租的藏污纳垢之所。因此,对一切打着各种幌子进行卖淫嫖娼的场所,不论它的水有多深、背景有多硬,都要坚决予以铲除。

      卖淫嫖娼之害,重在滋生了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风气。卖淫嫖娼发展到今天,早已超越了我们传统上对卖淫女从事这一行业的理解。今天的卖淫女,很多已不再是因为生活所迫进入这一行业,相当一部分是自己的主动选择。她们之所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也要乐此不疲地从事这一行业,主要在于不用通过任何劳动创造,就可以轻松获取数倍乃至数十倍于工薪阶层辛苦工作一月的收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女学生、很多女白领,都选择了加入这一行业。任由这种风气发展,只会进一步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认识,让社会风气变得毫无底线和廉耻,让劳动创造变得越来越没有尊严价值,最终侵蚀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价值根基。

      卖淫嫖娼之害,重在滋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治理问题。卖淫嫖娼不单是很多人想象中的欲望释放那么简单,其背后隐藏着性病艾滋病泛滥等社会公共卫生问题,隐藏着夫妻和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等微观社会治理问题,隐藏着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司法实践问题。任由卖淫嫖娼变本加厉,只会给社会稳定、公共卫生、依法治国等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切身福祉的问题带来挑战,进而危及社会治理。

      因此,对待卖淫嫖娼这个问题,我们决不能站在“食色,性也”这种论调上认为符合常情常理,决不能站在法律的对面认为应该合法化。对于卖淫嫖娼的打击,不是一个可以态度暧昧、讨价还价的问题,而是一个应该怎么更好打击、怎么标本兼治、怎么彻底铲除的问题。

      打击卖淫嫖娼,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旗帜鲜明,都必须重拳出击,都必须所向披靡,要坚决以打击治理卖淫嫖娼的更多实际成果,在全社会凝聚更多法治共识,营造更多清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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