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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网络招嫖!北京密云警方打掉一卖淫团伙,抓获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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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密云分局治安支队日常工作时获得线索:在密云有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获得线索后,立即会同西滨河派出所研究部署开展工作。

      在民警侦查的过程中,密云某小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发现该小区某个单元有大量人员进进出出,并且不是本小区人,经民警进一步工作,发现一涉黄团伙在小区内从事卖淫活动,该团伙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介绍卖淫信息,声称自己有“优质的资源”,并且发布招嫖信息的并非女性,而是一名男子。

      在掌握了大量信息后,经过周密的部署,见到时机成熟,民警果断对该团伙进行收网抓捕,成功将组织卖淫的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冯某某、张某及从事卖淫的鲁某、白某某抓获。

      经过调查,该团伙是一个层级分明,以高某某为组织者,组织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的违法犯罪团伙,并且不止一个卖淫窝点。在审讯过程中,另外一组民警,在某大厦公寓内将该团伙另外两名卖淫人员王某、李某某抓获。经民警现场工作,卖淫人员交代了嫖娼人员信息,于次日民警将涉嫌嫖娼人员于某某、李某、张某某、范某4人抓获。

      现高某某因组织卖淫罪,冯某某、张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密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鲁某等8人因卖淫嫖娼被密云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我国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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